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7-16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4〕第10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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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定价发行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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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证券发行市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的有价证券的定价发行。


第三条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可向本所申请采用本办法发行证券,并与本所签订协议;


协议签订后,发行人和承销商未经本所允许对该证券的同一次发行不能使用其他发行方式和渠道。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布招募说明书,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表示采用定价发行方式。


第五条凡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购买该种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均可通过本办法认购;


认购者应先开设深圳证券帐户,并委托本所会员营业网点认购。


第六条本所交易系统只接受一标准手或其整数倍的定价申报。


第七条证券商在接受委托时应为投资者制作认购委托书,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证券帐户编号;


3.认购委托书编号;


4.委托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


5.委托数量;


6.委托价格;


7.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章;


8.委托人联系电话或地址;


9.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10.其他。


第八条无论本地或异地证券商向本所交易系统输入认购申报时,应同时输入认购者的证券帐户编号、认购委托编号、证券编号、认购数量、价格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否则申报无效。


第二章 定价发行


第九条定价发行是指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确定发行价的发行方式;


发行人在发行前把准备发行的证券托管在承销商证券帐户内,作为唯一的“卖方”。


第十条投资者可在认购期内委托证券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按发行价申报认购;


同一证券帐户允许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高于或低于发行价的认购申报。


第十一条申购期可在交易日或在非交易日设发行专场进行。


第十二条申购期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即时对全部合法申购数据进行处理。当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实际申购数量全额认购;剩余部分按照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发行协议处理;当申


购总量高于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申购数额占发行总额的比例认购。认购结果通过本所成交回报系统于发行结束当日回报各证券商。


第十三条申购期间本所通过重大信息披露系统公布发行价、发行总额。


第十四条申购处理结束后本所把认购有关资料传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第三章 缴款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存入受托证券商指定的账号,证券商在申报期内全额冻结投资者的申购款。


第十六条在定价申报期结束后二个营业日内,证券商按投资者实际认购的金额把认购款划到本所在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清算头寸帐户,未认购部分款项划回投资者帐户;本所在各会员潜算头寸帐


户中自动扣拨相应的认购款。


第十七条对认购款未按规定时间(申购期结束后第二个营业日下午五点三十点前)全部到达本所清算头寸帐户的证券商,本所将在其清算头寸帐户中扣足。当清算头寸不足以抵付认购款时,本所将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有关清算透支的处理办法执行。


认购款划拨过程中证券商应遵守本所有关交易清算头寸帐户的管理制度,不得因缴款影响本所集中交易的头寸划拨。


第四章 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于证券发行前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证券发行登记协议,明确三方之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于发行开始前一周将证券名称及编码通知本所和各证券登记机构及证券商。


第二十条认购期结束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本所传送的有关认购资料为准,记加各证券商的一级证券清算帐户,打印证券记帐通知书、每日清算结余单。


第二十一条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通过MODEM和传真将新股定价认购明细资料和定价发行统计清单传至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各地证券登记机构按证券商生成认购股份明细磁盘交各证券商,各证券商将该磁盘与记帐通知书,认购回报明细资料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证券商对确从如有间题,应在当日通知当地证券登记机构修改,并由当地证务登记机构出具股份修改通知书给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如在三个营业日内无异议,即视同已获确认;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在第四个营业日将确认的成东名册通过MODEM传送到深圳登记公司。


第二十三条对帐结束后,认购者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认购委托书到委托证券商处查询确认情况,领取退还的余款,打印或领取证券存折。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无须交纳申购手续费及印花税


第二十五条各证券商委托代理费用(本地、异地均为4%。)由本所从承销费用中扣除。本所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将全部发行款项划给承销商。本所、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证券商之间委托代理手续费


的分配办法与A股交易佣金的分配方法相同。发行结束后,证券商的费用由本所划入证券商清算头寸帐户。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发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销商收取代划拨款费用。


第二十七条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发行总金额的3%收取发行登记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申购期结束前,承销商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及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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