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0-05
发文字号:
证监发字〔1994〕133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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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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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31号文件“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已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最近一些上市公司陆续公布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和配股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有些已公布的文件内容与《公司法》和以上通知规定不符。为严格执行证券法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会决定:


一、自九月二十九日起,凡上市公司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尚未到期的,其有关的配股缴款事宜或配股权证交易事宜一律暂缓办理。有关的上市公司须将有关配股的全部申报文件送证监会复审。


二、对没有出具证监会复审意见书或其他认可文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公布配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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