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交易中心及其成员在办理深圳证券市场有关业务时均应遵守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交易中心在接纳新成员后,应及时将成员资料报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备案。
第二条交易中心可选择将股票集中托管于交易中心,亦可选择将股票分散托管于交易中心成员处,但其股份登记和清算业务原则上均需通过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前需将其股份托管清算运作模式及交易中心有关资料报深圳登记公司审核批准,并申办证券托管帐户。
第三条交易中心若采用股份集中托管于交易中心,并由交易中心到当地证券机构进行股份登记、托管和清算的模式,则其在处理股份登记、托管、转托管、股份清算和权益分派等业务时,视同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
第四条交易中心若采用将股份分散托管于交易中心成员处,由其成员到选定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股份登记、托管和清算的模式,则其成员的股份登记和清算参照《无席位券商分支机构托管证券帐户的申请及交易清算办法》办理:
1、交易中心启用其编码的后两位数对其成员进行编号,并为其成员统一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证券托管帐户。
2、交易中心成员需根据具体情况到其所选定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证券登记和股份清算业务。
3、交易中心成员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进行的一级股份清算及相关业务由交易中心代为办理。
4、交易中心成员的股份二级清算、权益分派、托管、转托管业务和有席位券商一样执行相同的业务规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其成员的监管,并对其成员从事深圳证券市场的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