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0-20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4〕4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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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修订稿)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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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代保管处、各证券商: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现将修改后的《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修订稿)》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我们。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原《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深证登记(1994)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办理业务中的提券单和存券单由代保管处按我公司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各代保管处如变更债券出入库公章及经办人印章请及时通知我公司存管部。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物债券的存管、提取与兑付。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委托各具备实物证券代保管条件的证券登记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保管处”)办理代保管业务。各代保管处应依据“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就地兑付”的原则,受理证券商(含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下同)的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


第二条各代保管处应于当地选择一个符合有价证券保管条件的库房作为集中代保管库,并报深圳登记公司备案。


第三条代保管处受理债券存券业务时,按下列程序执行:


1、证券商填写由深圳登记公司统一监制的“深圳上市债券存券单”,并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存券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证券商联,第二联为深圳登记公司联,第三联为代保管处联。


2、证券商存入债券时,应将面额相同的同一券种每一百张为一把,用宽纸条交叉捆紧,并在交叉处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面额相同的券种每十把为一捆,以线绳双十字捆紧加封,在封面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印鉴;代保管处可选择不开封清点捆把总数,无误后于债券存券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第一联交证券商,证券商据此记帐,第二联传真(并特快专递)至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第三联留存。券商需对存入的债券数量及真伪负责。


3、深圳登记公司在收到债券存券单传真件或原件后,若核对无误,则记加证券商债券一级帐户,并向证券商签发对帐通知书,证券商据此核对其相应帐户,如有问题,则应及时向存入代保管处和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查询。


第四条证券商如需提券,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填写好提券申请书,由专人持提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办理有关手续。


2、存管部核查上述有关证明及其电脑帐户余额,无误则冻结券商相应债券余额,指定合适的代保管处为提券处,并在提券申请书上加盖存管部公章并签名,提券申请书一联留存,一联给券商作提券之用,一联传真并特快专递给指定提券处。


3、提券处应查验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并将券商的“债券提券申请书”和深圳登记公司的传真件、深圳登记公司预留印鉴及签名分别进行核对,无误则要求券商填写债券提券单,并办理出库手续。


4、办理出库手续时,提券处应会同证券商开封清点债券,检查券种、面额、卡捆点把,与债券提券单核对相符。清点时,若发现多缺应保留现场,通知原存券证券商,并同存券商一起处理,结果上报深圳登记公司。如证券商选择不开封清点,以后发现任何问题,由提券证券商自己承担责任。


5、办理出库手续后提券处应于债券提券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并将债券提券单第一联交提券证券商,第二联传真(并快邮)深圳登记公司,第三联留存;深圳登记公司根据提券单核减证券商债券一级帐户。


6、提券商到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办理有关手续、冻结帐户余额后,需于10天内到提券处办理提券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如由于其它原因不再提取实物债券,则需将提券申请书券商联交回给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并由提券商出具证明办理债券帐户解冻手续。


7、提券商除选择提取实物券外,亦可选择深圳登记公司出具的代保管凭证。深圳登记公司出具的代保管凭证转让时须经背书,否则,深圳登记公司不予办理过户及提券出库手续。


第五条代保管处必须做到:


1、确保代保管债券的安全无误,并承担损缺差错事故的责任。不得私自动用库存,否则将按动用面额的5%处罚,并需立即补足库存,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代保管处资格。


2、制定代保管库内部管理规则,建立库存实物帐,按券种分类核算,每日核对余额,保证帐实相符。


3、将债券存券单和提券单及时传报深圳登记公司,凡在当日有存、提券业务发生时,代保管处应于下一工作日将存、提券日清单传真给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库存报表快邮至深圳登记公司。


4、对于任何证券商的存券和提券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5、接受并配合深圳登记公司做好查库工作。


第六条证券商存入或买入债券时需支付债券代保管费,年费率为0.58%,代保管处亦按同样标准收取代保管费,代保管费计算公式为:


代保管费每年支付一次,由深圳登记公司通过深交所从券商清算头寸中扣除,再由深圳登记公司划拨给各代保管处。证券商在代保管处存、提债券时,每次需向代保管处支付40元人民币手续费。证券商可在该标准以内向投资者收取代保管费、存券、提券手续费。


第七条实物债券到期后原则上就地兑付,兑付办法按深圳登记公司的有关通知执行。兑付手续费由代保管处和深圳登记公司各收取50%。深圳登记公司收取的50%兑付手续费将按各托管券商的债券帐户余额所占比例分配给券商。


第八条实物债券到期前一个月,深圳登记公司和各代保管处不再接受存、提券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由深圳登记公司负责解释,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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