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0-20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4〕第5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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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股、法人股转配后配股认购确认运作方案(方案一)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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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异地登记机构、各证券商:


现将《国家股、法人股转配后配股认购确认运作方案(方案一)》发送给你们。如遇国家股、法人股配股权转让给个人股东后,全部配股权证以同一方式上市交易,但其配股上市交易时间不一致(即其中一部分上市,另一部分暂缓上市)的情况,请按此方案执行。


有关各方如对此方案有疑问,请与我公司存管部联系,联系电话:(0755)5567898-508。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4年10月20日



原则:A、本方案适用于下列情况:国家股、法人股配股权转让给个人股东后,全部配股权证以同一方式上市交易,但其配股市交易时间不一致,一部分上市,另一部分暂缓上市。


B、个人股东认购配股中上市数量为其认购获确认后的配股总数乘以上市百分比后取整,亦即:


个人股东认购配股中的上市数量


=[认购获确认后的配股总数×上市百分比]


个人股东配股暂缓上市数量为=


认购获确认后的配股总数-个人股东认购配股中的上市数量


C、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配股认购登记的具体运作请按《深圳上市证券93分红派息94配股运作方案(A股)》执行。


配股权证认购及确认流程


1、认购期结束次一营业日(L+1日),证券商到当地登记处核对权证认购明细数据。


2、L+1日至L+2日,深圳本地券商将配股认购统计表和明细磁盘送交登记公司结算部,异地券商将经当地登记处确认后的配股认购总数传真至其深圳代表处;L+3日,由清算员按登记公司要求填写配股认购报告书后交存管部。


3、L+4日,存管部处理权证认购记帐,核查券商权证认购总数及权证总数,若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则予以确认,并向各登记处签发配股登记通知书(附表1)和配股转换部分上市清单(附表2)。


4、L+3日至L+4日,结算部打印并派发本地券商配股确认和不确认清单。若有问题,本地券商需于L+6日中午12:00前向结算部提交差错更正报告书。L+6日下午结算部依此进行重新确认,并重新打印和派发确认和不确认清单。


5、各登记处根据配股登记通知书核对券商一级帐户(如有误需于L+6日前向深圳登记公司提供差错报告书),并计算和汇总当地明细可上市部分,打印配股转换一级帐户调整清单(附表3),各登记处须于L+6日上午12:00前将该帐户调整清单传真给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


6、L+6日下午至L+7日,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按各登记处的配股转换一级帐户调整清单对各券商认购配股上市部分和暂绶上市部分进行调整。


7、L+7日,各登记处向券商签发配股转换部分上市确认书,并发放明细磁盘数据(磁盘文件结构同托管数据发放接口)。


8、L+7日,深圳登记公司结算部向异地券商派发配股转换部分上市记帐通知书,向本地券商派发配股转换部分上市确认清单及明细磁盘数据。


9、L+8日,可流通配股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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