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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1-07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4〕第5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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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股、法人股转配后配股权证分离运作方案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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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登记机构、各证券交易中心、各证券商:


现将《国家股、法人股转配后配股权证分离运作方案》发送给你们,对于凤凰A权、海发A权、柳工A权、闽东A权、轻工A权、中意A权等权证分离的运作均按此方案执行,今后如遇此类情况,也照此办理。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4年11月07日


一、基本原则


1、本方案适用于下列情况:国家股、法人股配股权转让给个人股东后,全部配股权证(包含个人股东应配权证和国家股、法人股转配给个人股东权证)以同一方式上市交易,但全部配股权证除牌(停止交易)五个交易日后,配股权证中个人股东应配部分先行缴款认购,其所认购股份按公告的时间上市交易,而国家股、法人股转配部分的权证再挂牌交易。


2、全部配股权证中个人股东应配部分(下称应配部分)权证数为配股权证总数减去国家股、法人股转配部分(下称转配部分)权证数,即:


应配部分权证数=配股权证总数一转配部分权证数


其中:转配部分权证数为配股权证总数乘以转配百分比后取整,即:


转配部分权证数=[配股权证总数×转配百分比]


3、证券登记机构根据全部配股权证交易截止日(下称E日)收市后的股东资料,按其转配比例确认股东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数量,股东应根据确认后的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数量分别进行缴款认购和买卖交易。


4、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权证于E+6日开始缴款认购,其缴款认购部分的权证编码为8×××;转配部分权证亦于E-5日重新挂牌交易,其交易编码为3×××,简称为××A权。


5、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配股认购登记的具体运作请按《深圳上市证券93分红派息94配股运作方案(A股)》执行了。


第二条   


二、运作流程


1、全部配股权证交易截止日后次一营业日(E+1日),所有券商到当地登记处进行权证对帐(本地券商到深圳登记公司结算部进行权证对帐)。


2、E+2日,存管部通过 MODEM向各登记处传送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数据(数据格式见附件1)。


3、E+2日,各登记处向当地券商(深圳登记公司结算部向本地券商)派发配股权证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明细清单及明细数据磁盘,券商如发现差错,须于E+3日下午5:00前向当地登记处提出书面报告。


4、各登记处根据深圳登记公司传送的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数据,核对券商权证总数,计算出当地股东配股权证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明细数据并汇总,按券商打印出配股权证中转配部分调整清单(附表2),并须于E+4日上午!2:00前将该调整清单传真给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存管部据此调整券商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数据。


5、E+5日,深圳登记公司结算部向异地券商派发配股权证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记帐通知书。


6、E+6日,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开始缴款认购,转配部分挂牌交易。


附件:

1.配股权证中应配部分和转配部分数据(略)


2.配股权证中转配部分调整清单配股权证中转配部分调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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