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1-11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4〕17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藏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6〕142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6〕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席位管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1.2条 在本规则中,除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1、“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席位”指本所向会员和特别会员提供的在交易大厅设置的用于报盘交易的终端或用于交易的电脑远程通讯端口。一般前者称为“有形席位”,后者称为“无形席位”。


3、“席位费”指购买本所正式席位所付出的一次性费用。


4、“临时席位”为非正式席位, 是为本所会员应急事件而设(异常情况除外)。


5、“特别席位”指向非本所会员提供的席位。


第二章 席位费、管理费


第2.1条 本所有形席位费和无形席位费均为60万元。


第2.2条 凡席位使用者,需向本所支付席位管理费。 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的管理费均为每年3万元,由本所在每年度元月份从清算头寸帐户中扣除。


第2.3条 临时席位不收席位费,只按每个交易日2000元收取席位管理费。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3.1条 席位的使用只限于本所批准的交易业务, 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它业务。


第3.2条 本所席位不得退回(临时席位除外)。但经本所同意, 可转让给其它会员。


第3.3条 凡席位转让,本所按席位费收取1%经手费。


第3.4条 为保证交易系统的高效、安全,每个营业日每个席位委托数量不得超过3000笔。如超过此限制,会员应另购席位,或申请使用临时席位。


第3.5条 B股特别席位的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暂行规则》执行。


第3.6条 国债特别席位的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3.7条 与本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中心的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中心联网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4.1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缴纳滞纳金、罚款;


3、通报批评;


4、限制或暂停其席位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5.1条 本规则由本所制定和解释。


第5.2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