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
为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对国债期货及回购交易作如下规定:
一、各证券商开展国债期货及回购交易前,必须进行资格申请。凡是没有取得国债期货或回购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期货或回购交易,更不得允许客户以股票帐户进行期货报盘。
二、各券商要加强自身的电脑系统风险管理,凡没有申请国债期货交易资格的证券商,应尽快修改柜台电脑系统,防止期货类委托(以“6”、“7”开头的证券代码)进入交易所电脑撮合系统。
三、各证券商要加强对柜台风险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委托渠道,在没有有效控制手段以前,对期货委托应以柜台委托为主。
四、加强对回购的风险控制,在没有足够的措施保证之前,只允许做自营回购业务。
五、证券商不得通过债券特别席位进行非债券类证券品种的交易。
各证券商须在2月13日以前按上述规定修改好自身的柜台系统。否则,券商须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