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1-19
发文字号:
证监发字〔1995〕1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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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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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了使上市公司的配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从即日起,凡申请配股的公司均应在其配股申报材料中出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1994年度财务报告。凡尚未做完1994年度财务审计的上市公司,不得申请配股。请你单位在审核配股申报材料时对此从严掌握,并知会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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