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1-26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2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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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货交易征收经手费及登记公司开户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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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证券商:


根据国债期货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所决定于1995年2月13日增加九三年三年期国库券1996年2月份交收的期货新品种,增设的新品种于1995年2月13日开始交易,具体的期贷代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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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探圳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 从1995年2月13日开始,本所将对期货交易按每口合约(单边)0.20 元的标准征收交易经手费。同时,投资者应上缴登记公司的20元国债期货帐户开户费也从2月13日开始征收。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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