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国债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并配合国债期货业务的开展,经研究决定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自1995年2月13日起实施。现将修改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国债现货交易采取先托管后交易的原则,卖出前必须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或其指定的代保管处集中托管、否则按卖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