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所理事会下设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为监督本所正常运作的常设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专业术语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的解释为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监察委的职责如下:
(一)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三)监察本所财务状况;
(四)依法监察其他事项。
第五条监察委监督本所的正常运作,但不直技参与业务决策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监察委成员称为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监察委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本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由本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本所理事各一名,由本所理事会提名,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察委委员:
(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二)被司法机关指控犯罪、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三)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委员在任期内要求退出监察委,或委员在任期间,其所在单位因故变更委员人选,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监察委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委员必须退任:
(一)被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尚未结案;
(二)委员的个人财产因发生刑事案件而被依法冻结;
(三)专业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任职;
(四)因意外、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任职;
(五)主管机关基于某种理由命令解任。
第十一条委员在任期内退任或被免职后的空缺,由本所理事会提出接替人选,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二条委员发生变更,本所理事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及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主席及副主席
第十三条监察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本所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担任,副主席由监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在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察委会议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主席职责。
第十五条会议进行中,监察会主席、副主席因故须离席时,由主席指定委员一人继续主持会议或径行宣布中止会议。
第五章 监察委会议
第十六条监察委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七条监察委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由监察委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个委员,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监察委秘书。
第十八条监察委会议的议案应于开会前通知各委员及列席人员。但涉及机密性议案,应在开会时发送,议毕后,即时收回。
第十九条监察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开议,会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监察委会议可邀请若干名特邀代表列席,特邀代表应与监察委会议讨论的内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当的专业资历,能够对会议议题发表公正的意见。特激代表资格由主席确认。
第二十一条特盖代表列席会议,无表决权,但其意见应记录在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依需要参加监察委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察委设秘书一名,负责委员之间的联络、会议议程的编订、开会时的记录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监察委秘书由监察委主席指定,可专职或兼职。
第二十五条监察委会议的决议、纪要由监察委秘书起草,经监察委主席签字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发送各监察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须由秘书室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监察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赋予委员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委员可代表监察委行使的权利如下:
(一)对本所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所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察本所财务收支情况;
(四)对本所业务发展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委委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参加监察委会议;
(二)尽力维持并提高其专业水平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三)保密监察委会议内容和会议决议;
(四)与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有关会议和事项;
(五)委员应加强自我约束,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察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均属于保密范畴,任何委员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未经监察委主席或副主席同意,秘书室不得外借、复印和传阅所掌握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解禁,须经过监察委会议批准。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留职察看;
(三)解聘。
其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监察委员会的经费纳入本所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属本所理事会。
1995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