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机构、各有关证券商:
更好地为新进场证券商提供证券的托管、转托管服务,提高业务效率,现对新进场证券商办理托管、转托管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新进场的证券商从其进场交易并且有交易记录以后的次周一开始接受投资者托管、转托管业务。深圳登记公司的电脑系统自动开发商的托管、转托管系统,证券商不再需要办理其它申请手续。
2、各证券登记机构可根据上述时间的要求为新进场证券商办理证券托管、转托管业务,及时提供服务,今后对新入场券商的托管、转业务我公司一律不再另行发文。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