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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3-27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5〕第19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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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托管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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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1、各证券商所持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如需进入深圳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充抵国债期货及回购交易保证金,均需将“凭证”先行托管。


2、证券商办理托管手续时,需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存管部提出申请,除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外,其它国债代保管处暂不受理该类申请。


3、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接受的“凭证”必须是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由国债一级自营商签发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且每张“凭证”面值须在10万元以上。


4、证券商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存管部办理“凭证”托管手续时,须带齐下列文件、证明:


(1)托管申请书(附1);


(2)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客户留执联);


(3)国债一级自营商承诺可提券的承诺书(附2);


(4)证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5、证券商必须确保“凭证”的真实无误,国债一级自营商必须保证能随时提取现券,如出现不能提取现券或有其它纠纷而给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造成损失时,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将向券商或国债自营商追偿。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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