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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6-17
发文字号:
深证登业〔1996〕3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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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深交所上市公司A股股份登记业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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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深交所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市场股份的集中管理与清算制度于1996年5月18日正式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明细资料全部由我公司集中管理。为了适应新的市场运作规则,更好地完善对上市公司的服务,现就有关上市公司A股股份登记业务的改进通知如下:  


一、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变更登记由我公司统一办理。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才可申请持股变更登记。办理时须向我司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上市公司申请;


2、董事会决议、如属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离职需变更股份还应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3、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复印件。


上市公司须先将以上文件材料传真至我司存管部(传真电话0755-5571127),同时用特快专递寄出原件。 


二、内部职工股的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须向深交所上市稽核部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再由我司核对股本结构并办理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手续。


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托管费为每户10元。


三、法人股东的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因变更、兼并、撤消而需要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法人股东须提交如下文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法人变更登记证明;


2、原法人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批文;


3、原法人的证管帐户及变更登记后的法人证券帐户;


4、变更登记后法人代表签署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人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费每笔600元。   


四、权益分派


上市公司申请权益分派时,应于R日(股权登记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向我司存管部提交如下材料文件:


1、拟发布的权益分派公告;


2、当地证券主管机关的批文;


3、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见附表一)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见附表二)。


权益分派手续费:


1、公众股以及转配股份的分红派息手续费按(公众股及转配股份红股面值总额+派息总金额)×5‰计收;


2、国家股、法人股及内部职工股(含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分红派息手续费按(国家股、法人股及内部职工股红股面值总额+派息总金额)×1‰计收;


3、国家股、发起人法人股部分不收配股登记费,定向法人股部分按配股面值的1‰收费,公众股及转配股份部分按配股面值的3‰收费。


4、公众股以及转配股份部分的分红派息手续费由上市公司于R日前两天连同股息一起划入我司指定帐户。 


五、上市公司服务月费


从1996年6月1日起,上市公司须于每季度末的次月五日前直接向我司缴纳上市公司服务月费。


上市公司服务月费的标准:


①流通股本面值在一亿元以下的公司,按其流通股面值的万分之二收取;


②流通股本面值在一亿元以上的公司,每增加一千万元即加收1500元,不足一千万元的按一千万元计收。


因目前股份已集中由我司管理,各上市公司应将6月1日前拖欠的上市公司服务月费在7月5日前划至我司银行帐户,如未及时划拔服务月费,我司将按照《股份登记服务合同》中的第六章第1条规定向上市公司收取3‰的滞纳金。


权益分派手续费及上市公司服务月费请划入我司指定帐户:


帐户名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开户行:深圳农行宝安路分理处


帐号:801-0-00062 


六、股份查询及股东名册的打印


上市公司可向当地证券登记机构或直接向我司查询其法人股东资料及法人股东持股变更情况等。


作为一项常规性业务,我司于每月五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发出上月末上市公司前100名股东名册;同时可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以电脑磁盘或打印清单等多种形式即时向上市公司提供部分或全部股东名册。上市公司临时需要股东名册时须将申请函(加盖公司印章)传真至我司存管部。


附件:

1.股本结构表股本结构表


2.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3.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一览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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