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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6-20
发文字号:
深证发〔1996〕16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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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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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以下简称为债券)上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可申请债券在本所上市:


(一)债券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三)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七)债券筹资投向符合批准使用用途;


(八)债券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九)债券经信用评估机构评估,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十)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十一)债券的发行结果经本所确认。


第三条申请债券上市,发行人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五)债券样张二套(实物债券);


(六)债券信用评级证明、评信机构评估报告及评信机构情况说明;


(七)债券发行担保协议及担保单位资信情况说明;


(八)债券实际发行情况的说明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签证报告书;


(九)发行人主要业务说明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十一)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十二)上市公告书;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具备上市条件的债券,经本所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行人须按标准格式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见附件2),并依据协议及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上市协议签订后,由本所向发行人签发《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六条获准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于上市日的三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3)。


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内容除了包括债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


(二)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


(三)债券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状况;


(四)债券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终止日距企业债券上市日不得超过9个月);


(五)债券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六)债券担保人的主要情况;


(七)其它重要事项;


(八)如债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已列明的事项可略载。如在募集债券后的六个月内上市的可略载其业务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债券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于每个会计年度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时向公众披露任何对该上市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资产变动情况、经营业绩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信用等级变动、重大诉讼、担保人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及其他本所认为应该公布的信息)。年报刊登当日或信息披露当日,该债券交易停牌上半天。其它方面的信息披露,依照《上市协议(企业债券类适用)》执行,协议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本所上市的债券,实行先托管后交易的原则。以无记名实物债券发行的企业债券,投资者须将实物债券先在债券交易商处办理托管,债券交易商再就近选择代保管处,将债券集中托管。


第九条债券交易以合计面值一千元为一交易单位。交易所按成交金额的0.1‰向债券交易买卖双方征收交易经手费。投资者买卖债券须向债券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每笔起点费5元,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2‰。


第十条债券于本息兑付前一周自动终止交易。交易所在收到兑付款项后,根据债券托管量向各债券交易商支付本息款,投资者可到其托管的债券交易商处领取债券本息。


第十一条企业债券交易、清算及兑付等有关其它具体事项参照现行债券交易清算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债券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所有权视情况采取停牌措施。如停牌事由消除,可以给予复牌。


(一)发行人未按本所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发生异常情况;


(三)其他基于正常理由应予停牌的事项(如刊登中期报告、刊登年度报告、披露重大信息等)。


第十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债券,须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月费的收取以上市总额为收费依据,以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债券发行人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


(四)停牌或除牌。


第十五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上市协议(企业债养类适用)(略)


2.债券上市公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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