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6-28
发文字号:
深证登业〔1996〕3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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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证券分红派息运作方案(修订稿)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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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商、交易中心、证券登记机构、上市公司:


  现将《深交所上市证券分红派息运作方案(修订稿)》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深交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均按此方案运作,以前有关分分红派息运作的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6年06月28日


一、基本要点


1、红股于R+3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到帐,可流通红股于R+3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2、现金股息于R+3日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划入证券商清算头寸。


3、R+5日前,证券商将股息划入投资者资金帐户或保证金帐户。


4、派发给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红股不能上市流通。


5、由分红产生的零碎股(不足一股),不派发给股东。 


二、分红


(一)公众股(包括法人转配股)的分红


1、R+1日收市后,证券商与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核对对R日交收过户后的股份帐。


2、R+2日收市后,各证券商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结算数据包中的分红明细数据,并以此修改相应的股份库。


3、R+3日,可流通红股开始上市交易。


(二)内部职工股的分红


1、已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集中管理的职工股,其红股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可于R+2日收市后通过结算通讯系统传送给内部职工股指定托管的证券商,R+3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2、仍由各地证券登记机构管理的内部职工股,其红股明细数据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于R日收市后通过DCS或MODEM传至深圳证券结算公司,R+2日收市后,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通过结算通讯系统将红股明细数据传送至指定的托管证券商。


(三)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分红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按分红比例自动记加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红股,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于R+3日起可凭股权证明、证券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到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打印红股股份证明书,高级管理人员可持身份证、证券帐户查询红股到帐情况。 


三、派息


(一)公众股(包括法人转配股)派息


1、R-1日前,上市公司将公众股现金股息划至深圳证正券结算公司指定帐户。


2、R+1日下午收市后,证券商与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核对R日交收过户后的股份帐。


3、R-3日,资金交收部将派息款划入各证券商资金清算头寸。


4、R+4日,各证券商将派息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确保投资者在R+5日前领取到股息。


(二)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息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或上市公司派发。


(三)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集中管理的内部职工股的股息通过指定的托管证券商派发。


(四)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管理的内部职工股的股息由当地证券登记机构负责派发。


(五)已冻结的公众股的股息在办理股份解冻时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负责派发。


(六)公众股实物股票或不确认股份股息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处领取。  


四、分红派息手续费


1、公众股以及法人转配股的分红派息手续费按(公众股及法人转配股红股面值总额+派息总金额)×5‰计收;


2、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派息手续费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按(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红股面值总额+派息总金额)×1‰计收;


3、公众股以及法人转配股的分红派息手续费由上市公司于R-1日前连同股息一起划入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指定帐户。


五、因分红产生的零碎股记入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风险帐户。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分红派息运作的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1996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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