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7-26
发文字号:
证监发字〔1996〕130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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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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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经营机构: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股票发行工作进展顺利。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发行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计算机数据处理失常,申购资金退还不及时,冻结资金利息未按规定支付等问题。个别中介机构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在承销活动中弄虚作假。为了加强对股票发行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股票发行面对全国成千上万股民,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各地对股票发行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按规定成立发行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精心组织,确保股票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在股票发行时,要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将发行中的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报告。


二、要切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能,加强发行监管。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把初审关,确保上报材料符合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政策,杜绝上报材料的虚假和不实。


三、要稳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


证券商在制定和执行发行方案时,要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和技术保障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发行顺利进行,要加强对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公证,不能虚报存款资金和有意延长退款时间。对在承销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发行工作发生事故或违反“三公”原则,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证券商,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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