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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A股和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的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公开交易信息的证券包括:在一个交易日内收市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各超过7%的前5只证券。如果涨幅(或跌福)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的大小选取证券。
二、需要公开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第一条所涉及的每只证券当日成交金额最大的若干家证券营业部或席位(分支号)的名称、成交金额。
三、上述交易信息将通过本所的交易网络传送到各证券营业部。各营业部应在次日开市前将上述信息向投资者公告。
四、本制度近期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