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证券委一九九六年颁发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鉴于你单位属非法人地位的证券经营分支机构,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于1997年10月25日前到本所办理注销原会籍手续,相关交易席位转到具备会员资格的挂靠证券经营机构名下。对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本所有权自行处理。
业务联系电话:(0755)3238401、3234735、3237341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