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11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5〕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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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交易费用减免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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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各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


为促进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提高主交易商履行持续报价义务的积极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业务的主交易商,本所决定减免其交易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所以单只上市开放式基金为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主交易商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状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各主交易商的交易费用减免。考核期为前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和当年6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2.对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主交易商,本所在计收席位管理年费时,对其通过自营席位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类申报,免收席位管理费。

 

3.对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主交易商,本所在扣除相关税费后,退还其通过自营席位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证券交易经手费。

 

4.扣除的相关税费指本所为退还的证券交易经手费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5.对未能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交易商,本所按相关规定正常收费。

 

6.2005年2月28日前,各主交易商应向本所报备用于接收退还费用的银行帐号,本所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0755-25918536,传真:0755-82083872。

 

7.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1年。


特此通知


2005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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