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
为促进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提高主交易商履行持续报价义务的积极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业务的主交易商,本所决定减免其交易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所以单只上市开放式基金为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主交易商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状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各主交易商的交易费用减免。考核期为前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和当年6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2.对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主交易商,本所在计收席位管理年费时,对其通过自营席位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类申报,免收席位管理费。
3.对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主交易商,本所在扣除相关税费后,退还其通过自营席位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证券交易经手费。
4.扣除的相关税费指本所为退还的证券交易经手费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5.对未能全面履行持续报价等义务的交易商,本所按相关规定正常收费。
6.2005年2月28日前,各主交易商应向本所报备用于接收退还费用的银行帐号,本所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0755-25918536,传真:0755-82083872。
7.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1年。
特此通知
200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