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各证券交易中心,B股、债券特许经营机构:
为加强本所与会员之间的工作联络,提高会员管理与会员服务效率,本所决定设立会员联络人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会员须指定二名熟悉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管理人员担任深交所会员联络人。
二、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处理会员与本所之间有关会籍、席位、交易及结算事宜;
2.根据本所要求,准备和递交年检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
3.负责接收本所下发文件、业务规则、通知等;
4.向本所反馈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问题与需求;
5.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会员设立联络人应向本所提供书面委任书,并填写《深交所会员联络人登记表》(附件)。会员撤换联络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所,同时重新指派联络人。
四、联络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有权要求会员撤换联络人。
五、自1998年1月起,本所不再受理联络人以外的人员办理会籍、席位、交易及结算相关事宜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受联络人委托并经本所同意后,可暂行联络人职贵。
六、各证券交易中心、B股特许经营机构、债券特许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表:深交所会员联络人登记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