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对原《上市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修改后的《上市协议》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已正式启用,因此,本所与本所上市公司应重新签署新的《上市协议》。为了顺利完成新《上市协议》的签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上市公司应专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认真学习新《上市协议》的内容,严格按新《上市协议》的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新《上市协议》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各上市公司应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签署新《上市协议》中的《承诺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3.上市公司应抓紧时间做好《上市协议》的签署工作,本《上市协议》一式四份,上市公司应于1998年11月30日之前将其中两份寄送回本所公司管理部,另外两份留上市公司存档。
本所公司管理部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为: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邮政编码:518010
联系人:张秀涓
联系电话:(0755)2083333-3606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