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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11-19
发文字号:
证监期货字〔2003〕97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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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期货交易编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证监会公告〔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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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证监会公告〔2010〕36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市场报告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期货交易编码管理,切实推进实名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统一的、专用的投资者开户资料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在开发工作中,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协调,实现对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各交易所应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数据库。


二、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数据库建立之前,完成投资者闲置交易编码的清理工作。投资者在公司已办理撤户手续,但公司未在交易所办理编码撤销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尽快向交易所报告,由交易所办理投资者交易编码撤销手续;投资者未在公司办理撤户手续,但连续一年以上未发生任何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应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对不同意撤销编码的投资者应当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交易,否则予以撤销。


三、各期货经纪公司应根据交易所的要求,抓紧对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的开户资料以及在交易所的编码进行全面复查,对开户资料有录入错误的,应及时修改后重新向交易所备案。对新开户投资者的资料向交易所备案时,应严格按照交易所开户的新规定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对投资者身份证号或法人营业执照号发生录入错误的,应按正确的号码申请新的交易编码。取得新的交易编码后,新开仓交易应在新编码下进行。原编码只能进行平仓交易,不能再进行开仓交易,待全部持仓了结后办理编码撤销手续。期货经纪公司有关交易编码的清理、更新工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四、各派出机构应协助配合交易所督促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按规定及时完成投资者开户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对重点期货经纪公司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抽查。派出机构要将期货经纪公司开户资料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年检及日常检查时,对开户环节合规性检查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加强期货交易编码管理,推进实名交易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各派出机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要从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协调配合,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稳定。


(一)期货经纪公司应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核实投资者开户资料的真实性,稳步推动实名交易工作,确保向交易所的备案资料完整、准确,并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各交易所应认真审核会员的资料,做好编码的生成与撤销、更新与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数据库中的投资者编码及相关资料原则上每年应进行两次清理与检查。对会员违反本通知的,交易所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三)各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交易所做好协同检查,加强对各期货经纪公司落实本通知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证监会将对期货交易编码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抽查。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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