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7-15
发文字号:
证监法律字〔2004〕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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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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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我会下放派出机构实施的5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核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核准”。为做好这5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上述5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各派出机构实施。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我会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二、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自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对确需进行监督管理、但本单位又无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各派出机构应当注意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加强监管,不留漏洞。


三、各派出机构独立实施行政许可后,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按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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