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7-19
发文字号: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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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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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略)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略)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略)


四、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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