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8-12
发文字号:
证监基字〔1998〕2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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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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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申请配售新股。


二、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下同)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具体配售比例按如下方式确定:


1.根据配售新股的公开发行量确定。公开发行量为5000万股—1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0%;公开发行量为1亿股—2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5%;公开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新股,配售比例为20%。


2.如果各基金对某一新股申请配售的总量超过按上述配售比例计算的配售数量,则进行比例配售。否则,按实际申请量配售。


3.每只基金申请配售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只新股公开发行量的5%。


4.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15%。


三、基金配售新股的工作由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具体实施;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基金配售新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为使新股配售与公开发行有机衔接,保证新股发行信息充分披露,新股发行公告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次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有关规定,对向基金配售新股一事进行说明,提醒股票投资者注意次日发行公告中的实际公开发行量。


2.拟申请配售的基金须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中午12点之前,由基金管理公司以传真文件形式,向该新股发行主承销商提出配售新股的申请。


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5点之前,将向有关基金配售的股票数量通知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上网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基金部备案。


3.基金配售新股的缴款登记等事宜,按新股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基金获配新股,自该新股上市2个月后方可流通,在流通之前由证券交易所实施冻结。基金除申请配售新股外,不得参与新股的公开申购。


在新股发行公告刊登有关基金配售新股的情况前,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等机构对基金配售新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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