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运行部、资金交收部、国际结算部、财务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交字(1998)4号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规费标准降低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据此从8月1日起对A、B股的收费参数调整如下:
本所收取标准:(交易经手费标准不变)
成交金额×0.35%×4.1857%=成交金额×0.1465%。
证监会收取标准:
成交金额×0.35%×0.5715%=成交金额×0.02%。
原证管办收取标准:(不变)
成交金额×0.35%×0.6%=成交金额×0.021%。。
交易经手费、监管规费合计标准:
成交金额×(0.1465%。+0.02%。+0.021%。)=成交金额×0.1875%。。
上述收费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请系统运行部作好参数调整;资金交收部、国际结算部按新标准提供财务数据;财务部按新标准进行财务核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