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上海市。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章。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上海市的金融机构;非上海市的金融机构要申请成为会员,最终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资本金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十五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所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本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根据总经理提名,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四、审定和监督总经理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以下的处分;
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所理事会由理事九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六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年轮换二人;非会员理事三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任期三年。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均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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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三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理事会选举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副理事长由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一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所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担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人,为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常务理事;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总行核准,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三、提名副总经理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四、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所设监事会,监督本所的财务、业务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监事四人组成,其中会员监事二人,非会员监事二人,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二人,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
第三十条 本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非会员监事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定可提出异议,要求复议;
(二)审查年度决算报告,检查本所财务状况;
(三)监察本所业务。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计制度,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章 解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如遇下列情况予以解散:
(一)因变不符国家所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自行解散;
(三)遇有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致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