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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1999-11-19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1999〕6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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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1999年)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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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2〕2号)。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公司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发。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五、公司必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凡出具有解决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七、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


八、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永久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概况


(一)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邮政编码等。


(二)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职能部门,以及职员人数和年龄、学历、职称结构。


(三)简要介绍证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情况,包括各分公司名称、地址、设立时间、负责人、职工人数、营运资金、联系电话,以及年初、年末证券营业部家数、总营运资金。


(四)简要介绍公司境外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境外机构名称、地址、设立时间、业务范围、负责人、职工人数、投入资金额和营运情况等。


(五)公司年报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二、经营情况


(一)证券经纪业务


1.代理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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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理交易额包括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括国债回购,下同。


市场份额指该类证券代理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的比例。


2.代理兑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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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保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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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无将代保管证券抵押、回购或卖空情况。若有,须分类详细披露其金额及处理情况。


(二)证券承销业务


1.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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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折)人民币指外币折合人民币额或原人民币额,下同。


2.副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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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以及历年累计上市推荐次数。


5.本年和历年累计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三)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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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本年度受托资产管理整体收益情况。


(五)主要财务指标


1.财务状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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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标①、②、③中负债应扣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①、③中资产应扣除对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相关资产。


2.经营成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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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②中资产应扣除期初和期末资产中对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相关资产。

三、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必须由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以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公司必须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年度报告材料送存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若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四、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比较式利润分配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


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供合并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公司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汇总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6.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7.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以及坏帐损失的会计核算方法。


8.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


9.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0.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推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


12.投资风险准备的计提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5.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6.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7.收入确认原则。分别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方法,并说明各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或依据。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20.如果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应对公司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如果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发表公司财务报告满足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要求的审计意见。


(二)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三)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母公司会计报表(汇总分公司和营业部以后的会计报表)的如下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5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10%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以上的,还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增减变动的原因。)


1.银行存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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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或临时存入的大额(1000万元以上)款项。若有,须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


(3)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冻结或封存情况。若有,须详细披露被冻结或封存的原因及金额。


2.清算备付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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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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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详细披露应收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及款项性质。


(5)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大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6)应收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应收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项,应披露该公司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4.坏帐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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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期某些款项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和金额均较大(计提比例超过40%,金额超过100万元),应说明计提的标准和理由。


(3)以前年度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和金额均较大的款项,在本期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应说明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及现收回的原因。


(4)如已批准转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应说明此应收款项的性质和金额。若实际冲销的款项中有应收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


(5)说明对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且逾期帐龄较长(二年以上)的逾期应收款项不计提或计提坏帐比例较低(低于5%)的理由。


5.自营证券和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image.pngimage.png


9.拆出资金,应披露金额最大的前五笔拆出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若有拆放境外的资金,须单独列示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


10.受托资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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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未结算的已实现受托资产管理亏损金额较大(超过受托资金额的20%),应说明造成资产管理亏损较大的主要原因。


11.待摊费用,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种待摊费用类别和金额。


12.长期投资,应按下列可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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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本年度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包括被清理单位名称、清理金额和清理损益。


(2)分项说明


①全资子公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行业 初始投资额 期初累计权益增减额 本期权益增减额 期末数


②控股子公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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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联营投资,应按行业列示联营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和投资项目数。


④参股投资,应按行业列示参股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和投资项目数。


(3)对于长期投资中的证券投资,还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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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长期投资金额较大(超过1000万元),而且被投资单位不能持续经营、或发生重大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数,应详细列示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期末净资产、当期净利润和公司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等。


13.投资风险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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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期投资风险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若本期动用风险准备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须披露具体投资项目、金额和动用依据。


14.交易保证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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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长期待摊费用,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20.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别按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列示期初数、期末数。对于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和1年以上未予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说明其内容和未处理的原因。


21.其他长期资产,若有因抵债而取得的房地产、长期冻结或封存的资产等应在此项目中分类反映。


22.质押借款,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和期限,并注明被质押证券的种类、帐面成本和来源。


23.拆入资金,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拆入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并注明有无境外单位拆入资金。


24.应付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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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卖出回购证券款还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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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披露应付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4)应付款项中如有欠付个人或单位的融资款,应分别说明具体金额及是否逾期。


(5)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6)应付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应付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项,应披露该公司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25.应交税金及附加,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的税额。


26.预提费用,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种预提费用类别和金额。


27.代买卖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略)


(2)说明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证券买卖款。如有,应披露具体金额。


28.代发行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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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代兑付债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30.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31.受托资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项列示


(略)


(2)若尚未结算的已实现资产管理利润较大(超过受托资金总额的20%),应根据资产管理协议计算并披露公司可能提取的业绩报酬。


32.长期借款,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期末数和借款条件。若有外币借款,还应单独披露期末外币借款总额和按报表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总额。


33.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期限 利率 面值 发行金额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期末本息


34.长期应付款,应按其种类分别披露期初数和期末数。


35.实收资本或股本,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股东情况简介。包括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所有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2)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和期末净资产额。


(3)股权结构


(略)


36.资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且金额较大(500万元以上),应说明增减变动的具体原因及依据。


37.一般风险准备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并说明本期增减变动的原因或依据。


38.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利润,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39.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且金额较大(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100万元以上),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40.手续费收入,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1.证券发行收入,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2.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3.利息收入,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5.其他业务收入,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6.手续费支出,应披露占公司手续费支出最大的前五种手续费名称、上年和本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47.利息支出,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8.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49.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应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若增减百分比超过30%,应分析说明变动原因。


5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51.营业费用,应披露占公司营业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若增减幅度超过30%的,还须说明变动原因。


52.其他业务支出,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53.投资收益,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若某项投资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占报告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5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55.营业外支出,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5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略)


57.少见的报表项目(如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等)、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如递延税款、资产科目金额为负数等),应披露项目性质和金额。


58.若合并报表中非证券类子公司资产占合并后总资产的30%以上,或者非证券类子公司净利润或净亏损占合并净利润的30%以上,还应单独披露非证券类子公司会计报表中主要题目。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分别披露存在控制关系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名称、关系、关联交易的内容和金额,以及期末关联方的往来余额。


(五)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如对外担保金额等),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如债券发行、自营证券巨额亏损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予以披露。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公司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简介。


3.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分别披露公司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接受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检查并被处罚的记录。


4.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更换理由和依据。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资金分配明细。


6.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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