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货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现将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关期货公司将境外分支机构的以下文件报送我会备案:
(一)境外分支机构情况报告,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开业以来经营情况等;
(二)境外监管机构核准的注册证明及经营期货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简历、外派批准文件及境外机构持牌人的有关核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二、境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事前向我会报告。
三、各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境外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自2008年1月起,按月向我会报送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此外,境外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应及时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各公司不得在境外从事融资和担保活动。
四、各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如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一)发生违规或重大亏损;
(二)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所在地有关经济或金融体制、法规发生重大变动;
(四)发生诉讼或仲裁;
(五)按规定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备案和报告事项,应当同时抄送各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