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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12-06
发文字号:
证监发行字〔1999〕150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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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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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48号)。

各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拟在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略)


2.证券行申请材料核对表(1)(略)


3.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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