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网络评审、项目答辩、会议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由业内外技术专家组成,业外专家不少于40%。
第五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六条 建立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专家库内专家由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产生。专家来源主要包括行业内专家及行业外来自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
专家库服务于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每两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更新。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进行遴选:
1、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工作8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2、有较高的技术专业水平与丰富的经验,在本专业或行业有一定声望,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学科研究或工作5年以上。
3、关心科技发展,热心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4、行业内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应用主体和申报数量等情况,并根据专家特长,本着与评审项目相同或接近的原则,在专家库中遴选,提出评审专家名单,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分组实行专家项目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参与本单位及本人为完成人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形式审查和评审分组
第十条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合规性检查,由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通知申报单位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的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下述情况之一者属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报项目未完成或投入使用时间不足半年;
(2)申报表必填项目填写不全,附件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
(3)申报项目已获证券期货行业科学技术奖励;
(4)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
第十三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在相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受理项目情况,提出本年度分组情况、网络评审专家数量及组成的建议,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实施。
第四章 网络评审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负责申请项目的网络评审。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评审专家发出评审通知,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送达。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平台,按照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评审组申报项目进行打分。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打分完毕后,由评审系统对打分结果进行自动排序,选取各组进入项目答辩的项目。
进入项目答辩的项目数量按照当年度拟授奖数量的150%选取。
第十九条 网络评审结果,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予以公示。
第五章 项目答辩
第二十条 项目答辩以申报项目负责人陈述,专家提问的答辩会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答辩原则上按照网络评审分组进行,评审专家由各组网络评审专家中选取。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项目答辩评审需要,提出项目答辩专家名单,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答辩完成后,各组项目答辩评审专家根据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打分,计算各项目得分。经评议提出本组拟授奖项目及奖等建议。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答辩评审结束后,由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组提出的授奖建议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提出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各奖项授奖项目和奖等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审专家由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和项目答辩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项目会议评审需要,提出会议评审专家名单,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议评审采用专家打分排序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议评审结果经监察委员审核,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各奖项拟授奖项目和奖等,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