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地(市)以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元提高到2元。
三、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停发审计工作补贴。
四、经费来源。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 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