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10
发文字号:
沪人〔1994〕92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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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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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稳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津贴(简称“内审津贴”,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内审津贴的范围和对象:本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兼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内审津贴。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后,不再享受内审津贴。


二、内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元。


三、内审津贴按出勤天数考核,按月发放。当月工作20天以上的,津贴全额发放;当月工作满10天不满20天的,津贴减半发放;当月工作不满10天的,津贴不发。


四、内审津贴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企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享受内审津贴,可由企业根据资金情况,结合内部分配自主决定。


六、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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