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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稳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津贴(简称“内审津贴”,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内审津贴的范围和对象:本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兼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内审津贴。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后,不再享受内审津贴。
二、内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元。
三、内审津贴按出勤天数考核,按月发放。当月工作20天以上的,津贴全额发放;当月工作满10天不满20天的,津贴减半发放;当月工作不满10天的,津贴不发。
四、内审津贴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企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享受内审津贴,可由企业根据资金情况,结合内部分配自主决定。
六、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