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我省的审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要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转移帐证、掩盖真情。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应真认执行,不得敷衍、推诿、抵制不办。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应按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三、应上缴国家的违纪款项,由审计机关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收缴。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要求的期限上缴。拒绝上缴和逾期不缴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扣缴,银行应予办理。审计机关对收缴的违纪款项,应按财政收入缴库的有关规定,定期办理缴库手续。
四、当前,审计工作要以维护财经纪律为重点,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推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调离时实行审计公证、对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的做法。
五、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溢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审计检查要重客观证据,重政策法规依据;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定性准确;审计结论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
六、抓紧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事业组织,要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的领导关系、职责和工作程序等,按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七、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省审计局要改进对地、市、县审计工作的领导。省审计局作出的决定,制定的审计规章,下级审计部门要认真执行。各地、市、县审计局查出的重要违纪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审计局报告。地、市、县审计局办理省审计局委托的审计项目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报省审计局备案,重大项目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经省审计局同意。各级审计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和纪律处分,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局的同意。
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了解和研究审计工作,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健全审计机构,充实审计力量,将那些党性强,有事业心,懂得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和必要的法律知识的干部,选调到审计机关中来。要帮助审计机关解决实际困难,为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