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审计干部队伍,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监督职能,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对本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津贴(简称“审计外勤津贴”,下同)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审计外勤津贴的范围为区、县审计局的审计人员。
二、审计外勤津贴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1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5元。
三、审计外勤津贴以审计人员的实际外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四、调整审计外勤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区、县财政列入预算。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