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8-23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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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号公告】《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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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

为落实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繁荣地方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我会在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8月23日



附件:《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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