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0-08-18
发文字号:
审基发〔1990〕252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收藏

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全文废止。参见:《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

审计署和国家计委今年确定对一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从上半年审计、检查情况看,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对于审计、检查出来的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处理。其中一些共性问题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设项目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的概算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核减,不再拨付;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收缴,其中确需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可留作修编概算时抵减调增的投资;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应核减包干基数。


二、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应按原资金渠道归还。其中将建设资金用于流通领域的,应没收非法所得;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等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应退回原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家没收。


三、建设项目的计划外投资,包括概算外的工程投资和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挤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由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冲减,目前确无自有资金来源的,调整挂账后,可从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工程投产后留利中支付。超规模、超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酌情处理。属于楼堂馆所的,还应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施工、设计单位多收款项应如数退还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费原则上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已经列支的由施工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其中,经国家批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可作特例处理。


五、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收入,首先弥补概算所列试车费的不足;如有结余,应按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六、审计、检查出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应分清责任,需要挽回损失的,由责任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


七、审计、检查出的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计、检查中查证落实的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倒买倒卖,滥用国外贷款资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隐瞒情况不报,弄虚作假,转移国家资金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责任。其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0-07-12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