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12-19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08〕47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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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号公告】《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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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现公布《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

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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