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21
发文字号:
2020年审计署令第12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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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侯凯

2020年9月21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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