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11-01
发文字号:
会协〔2006〕72号
发文机关: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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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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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执业准则,推动执业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我会制定了4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6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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