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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11-01
发文字号:
财会〔2010〕2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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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年)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3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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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36号)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五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第二节 有助于形成总体结论的分析程序


第六条 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三节 调查分析程序的结果


第七条 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


(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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