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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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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说明原员工陈某某银行账户收到你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多笔大额资金转入,部分记账凭证的记账、审核岗位由同一人担任等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0年《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20年《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2020年《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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