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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新林,卢文军: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对发行人原员工陈某某部分银行及证券账户的控制关系认定获取充分证据,未发现该部分银行账户存在收到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多笔大额资金转入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0年《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2020年《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