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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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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定向发行申请材料中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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