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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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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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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三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形成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在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参考。


附件: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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