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