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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1-27
发文字号:
财会字〔1998〕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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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3)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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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上接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2)〗


520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公司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公司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出售或收回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公司认购溢价发行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和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公司,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果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该投资的市价又回升时,应按其增加数(其增加数以补足以前入帐的减少数为限),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司,如果长期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不可能回升,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


七、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3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资产再次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转入、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应付帐款”、“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份终了,应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本月的销售退回,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等的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库存商品的公司,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结转,月份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将已销商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公司,平时的营业成本按售价结转,月份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将已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进价。


四、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主要业务而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公司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5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成本、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二、公司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包装物”、“生产成本”、“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存货跌价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司,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而产生的损失。


二、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帐的减少数为限),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商业性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的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3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开办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二、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4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701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公司,期末应按应税所得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债务法核算的公司,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帐面余额的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和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公司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四、会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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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公司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公司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5.“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帐款”项目,反映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内填列。


8.“坏帐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坏帐准备”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9.“预付帐款”项目,反映公司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10.“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包括应退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公司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存货”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成本差异后的数额填列。


13.“存货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跌价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公司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5.“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公司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6.“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9.“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项目,反映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公司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工程物资”项目,反映公司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开办费”项目,反映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开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除开办费以外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2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8.“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公司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帐款”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内填列。


32.“预收帐款”项目,反映公司预收购买单位的帐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3.“代销商品款”项目,反映公司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公司代销国外商品的价款,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6.“应付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8.“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公司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4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住房周转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46.“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47.“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8.“股本”项目,反映公司各股东实际投入的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折扣与折让”项目,反映公司为销售商品及早收回货款或因商品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与折让。本项目应根据“折扣与折让”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公司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公司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支,其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6.“存货跌价损失”项目,反映公司提取或转销的存货跌价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收益,以“-”号填列。


7.“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在销售商品和商业性公司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1.“补贴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4.“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公司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公司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销售退回实际退回的增值税,在“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取的租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公司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的本金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相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出口商品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公司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公司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不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司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不包括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住房周转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公司购入商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增值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包括购入材料、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销售材料、商品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购入材料、商品支付的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公司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而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中属于增值税额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交款”、“待摊费用”、“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现金”、“制造费用”、“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权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取得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公司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商品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公司取得的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的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而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公司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或债券,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公司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六、公司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本表有关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应交增值税的情况。


二、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年初未抵扣数”项目,反映公司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项目,反映公司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4.“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公司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月份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已交纳的增值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8.“减免税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公司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10.“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月份终了转出未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三、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本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3.“盈余公积转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5.“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7.“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


8.“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


四、公司如因以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减少的未分配利润,可在本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


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各行业、各地区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现金流量的情况。


二、本表“项目”栏,应按行业和公司所在的不同地区分类。行业是指工业、商业、施工、运输、旅游、房地产等;地区是指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如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时,本表只需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


附件一:营业收入确认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为便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制度中有关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现对有关营业收入的确认规定如下:


一、销售商品


(一)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营业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营业收入。


(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购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在退货期满时确认营业收入。


在上述二种情况下,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的发出商品,可以设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待实现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时,再冲减“发出商品”科目所记录的实际成本。


(三)委托代销商品,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售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四)分期预收款销售,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五)订货销售,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将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


(六)销售并再购回(非指新旧交换交易),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筹措资金或出于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不能确认营业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公司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公司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公司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上,“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应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项目单独反映。“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七)以旧换新销售,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八)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九)售后租回,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区分以下情况:


如果商品的售价和以后租回该商品的租金均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应按实际售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


如果商品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当期营业收入,将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递延收入处理,单独设置“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并分配计入租赁期内的各会计期间。


如果商品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应按售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但是,如果租回商品的租金低于商品的公允价值,并且能够弥补销售损失,则按公允价值确认当期营业收入;同时,将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通过“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并按以后各期支付租金的比例在租赁期内分摊。


如果商品的售价和公允价值均低于其帐面价值,应按实际售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项目单独反映,“递延损益”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二、提供劳务


(一)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设备已经安装,并经购买方验收后才能确认安装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二)商品售价内包括的服务费。如果商品售价包括出售后一定期限(如包用年限)内的可以区分的服务费,作递延收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如规定的包用年限)确认为收入。公司应单独设置“递延收入”科目,核算销售商品的售价内包括的、应递延确认收入的可区分的服务费。公司销售商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后各期结转递延收入时,借记“递延收入”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项目单独反映。


(三)定制软件的开发费收入。应在该项软件开发完成后确认收入。


附件二:建筑安装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公司,在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可根据建筑安装业务的实际需要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增设会计科目


(一)“1225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公司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公司在建筑安装生产过程中能多次使用的材料。如模板、档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在库周转材料;


2.在用周转材料;


3.周转材料摊销。


(二)“1507临时设施”科目,核算公司为保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本科目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三)“1508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公司各种临时设施的摊销。


(四)“4201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4202机械作业”科目,核算公司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承包工程;


2.机械作业。


在各明细科目下,再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日常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在本科目归集,月份终了,将本月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按对象进行分配和结转,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公司的辅助生产部门为本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材料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核算。


(七)公司为本公司自行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的工程,可将“在建工程”改为“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及方法,比照“在建工程”科目的规定处理。


二、有关的会计核算


(一)周转材料的核算


1.公司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核算方法,并在“周转材料”科目下的“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中核算。施工现场领用原材料等作周转材料使用时,应将其成本自“原材料”科目转入“周转材料”科目下的“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


领用的周转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科目。根据采用的摊销方法,计算周转材料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科目。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有关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公司,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2.公司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摊销方法: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其他周转材料按预计使用期限(或预计使用次数)分期(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月摊销额。


3.周转材料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填制周转材料报废单,财会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检查核对,并计算报废周转材料的已提摊销和应补提的摊销。报废周转材料按月汇总后,按已提摊销,借记“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科目,按应由过失人赔偿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应补提的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按报废的周转材料价值,贷记“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科目。


周转材料的盘盈、盘亏或毁损,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其相关的帐务处理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设施及其摊销的核算


1.公司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通过建筑安装活动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其支出可先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2.公司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分摊方法,按月摊销。月份终了,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


3.出售、拆除、报废、不需用或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盘盈、盘亏的临时设施,比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进行处理。


(三)工程施工的核算


1.工程施工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等的建筑工程,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导线等的敷设工程,特殊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上下水道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工程,矿山掘进工程,以及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等的施工费用。其中房屋等建筑物工程施工费用,除了包括其本身的施工费用外,还应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费用以及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进行的试车费用,一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本公司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工程实际情况等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指公司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工程施工”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发生的各项施工生产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结转工程施工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机械作业的核算


1.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2.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机械作业”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1)公司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机械作业”科目。


(2)对外单位、本公司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机械作业”科目。


(五)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建筑安装工程,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和费用。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以工程合同的总收入、工程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与合同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已经发生的成本和为完成工程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前提。对根据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如预计可能发生亏损的,应当计提亏损准备。


三、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上,“周转材料”、“工程施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包括在“存货”项目内,其中,“工程施工”项目及其备抵项目“工程亏损准备”还应单独反映;“临时设施”科目的余额扣除“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设置“临时设施净值”项目反映。


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在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实际需要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增设会计科目


(一)“1242库存设备”科目,核算公司用于开发工程的库存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二)“1285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公司已完工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


开发产品是指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本科目应按开发产品的种类,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设置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三)“1292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帐,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面积、售价、成本、已收取价款和尚未收取的价款等有关资料。


(四)“1295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公司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出租产品;


2.出租产品摊销。


在各明细科目下,再根据出租产品的具体情况,按出租产品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出租产品卡片”,详细记录出租产品的座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五)“1296周转房”科目,核算公司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在用周转房;


2.周转房摊销。


在各明细科目下,再根据周转房的具体情况,按周转房栋号(或楼层、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周转房卡片”,详细记录周转房座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六)“4301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公司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明细帐,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4302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本科目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设置明细帐。


(八)公司为本公司自行建造或修理的工程,可将“在建工程”科目改为“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及方法,比照“在建工程”科目的规定进行处理。


〖下接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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