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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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已于2021年3月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送达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该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报。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视同已经报送,我局将按照规定进行复核认定。


  2020年度新办纳税人,符合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情形需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于3月19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我局将依据文件规定进行核实认定。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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